
合理確信提高費用壓力,台灣 52 筆確信機構名單先承壓
2026.07.11

日本 SSBJ 準則將自 2027 年起依東證 Prime 公司市值分階段進入有價證券報告書,Scope 3 資料需求會透過日本母公司、客戶問卷與合約條款傳導到台灣供應鏈。台灣企業不一定直接受日本法規約束,但應先建立資料邊界、Scope 3 資料字典與合約審查機制,讓台灣 IFRS 接軌與日本客戶要求共用同一套底稿。
SSBJ 氣候相關揭露基準要求揭露 Scope 1、Scope 2、Scope 3,並要求 Scope 3 依相關類別分解,且一次資料優先於二次資料。
SSBJ 氣候準則台灣上市櫃公司分 2026、2027、2028 年三階段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對應報告發布年度為 2027、2028、2029 年。
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專區2025 年日本為台灣第 4 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為 848.51 億美元。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2026.07.11
多數台灣企業第一次聽到 SSBJ 時,會把它歸類成日本上市公司的內部揭露問題,和自己無關。這個判斷在法律上大致正確,在商業上卻可能讓公司慢半拍。日本永續準則委員會(SSBJ)的準則已從自願參考進入日本上市公司法定申報的準備期,一旦日本大型客戶或母公司開始編製資料,位在其合併邊界、採購鏈或物流鏈中的台灣公司,就會提前收到資料要求。問題從來不是「我們是否在日本上市」,而是「哪一家日本客戶會在 2027 年或 2028 年,需要用到我們的排放底稿」。
日本金融廳 2025 年的路線圖,把東證 Prime 市場企業依平均市值分階段納入有價證券報告書的 SSBJ 揭露:3 兆日圓以上企業以 2027 年 3 月期為基本起點,1 兆至 3 兆日圓企業以 2028 年 3 月期為起點,5,000 億至 1 兆日圓企業則以 2029 年 3 月期為基本起點,後續再視國內外動向檢討(日本金融廳路線圖)。這條時間軸的重點不在日本企業何時開始寫報告,而在他們何時開始向海外子公司與供應商收資料,這個動作通常會早於正式申報。
SSBJ 已於 2025 年 3 月 5 日發布日本首批 3 項準則:適用基準、一般揭露基準與氣候相關揭露基準,並說明開發方針是不大幅損及國際可比性、以整合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準則為基礎(SSBJ 準則發布)。這個定位很關鍵。日本版準則雖保留在地制度安排,主要邏輯仍是投資人導向的財務重大性,而非傳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台灣供應商而言,這意味著資料要能被放進投資人與查核人員會追問的底稿,而不只是充當一份無法驗證的參考數字。
台灣公司該怎麼準備,取決於它站在日本客戶的哪一條邊界上。若是日本上市集團的子公司,資料責任多半貼近合併財務報導邊界。日本母公司需要掌握台灣廠區的 Scope 1(直接排放)、Scope 2(外購能源間接排放)、能源採購、重大氣候風險、資本支出與內控程序,因為這些會影響集團整體的風險描述與指標揭露。若只是供應商,責任則靠近價值鏈邊界,日本客戶未必要求你照 SSBJ 寫完整報告,但會要求能放進它 Scope 3(價值鏈間接排放)計算的活動資料、產品數據與方法說明。
正因為資料會穿過財會、採購、業務、廠務、能源管理、法務與資訊系統,這件事不宜只丟給永續部門填表。以日商台灣子公司為例,財會掌握合併範圍與關帳日,廠務掌握電力與燃料,採購掌握上游材料,業務面對客戶問卷,法務要審合約中的資料責任。若沒有一套共同的資料字典,各部門可能各自交出看似合理、但期間與邊界都不同的數字。日本母公司在合併時會撞上不一致,台灣公司自己也難以說明哪一版經得起查核。
SSBJ 氣候相關揭露基準要求揭露 Scope 1、2、3 排放,Scope 3 須依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2011 年價值鏈標準的相關類別分解,並規定若有一次資料應優先於二次資料,而供應商或價值鏈夥伴提供的活動資料,正可構成一次資料(SSBJ 氣候準則)。這條規則,就是台灣供應商被拉進 SSBJ 脈絡的核心。
不同產業被問到的欄位並不相同。電子零組件廠最常落在日本客戶的「購買商品與服務」類別,客戶初期可能用支出法或產業平均係數估算,但一旦投資人或查核人員追問估算品質,就會希望供應商提供更貼近實際生產的活動資料。設備與機械供應商的資料可能落在「資本財」或「售出產品使用」相關類別,因為設備的製造排放與使用階段能耗會影響客戶的長期排放輪廓。物流與倉儲商則常被先問上游運輸與配送,包括運輸距離、運具、燃料、裝載率與估算方法。再往下細分,半導體材料供應商可能被問產品單位重量的排放係數,金屬加工廠被問用電與熱處理燃料,塑膠零件廠被問樹脂來源與製程能耗。
只準備公司層級總排放,通常不足以回應產品或服務層級的需求;只準備產品碳足跡,又可能缺少組織邊界與內控紀錄。比較穩妥的順序,是先建好公司層級資料,再逐步把高風險客戶或高營收產品拉到產品層級。而且資料包要能重複使用,最低限度應含組織邊界、營運或財務控制方法、資料期間、電力與燃料用量、排放係數來源、再生能源憑證處理、估算假設、排除項目、資料提供人、覆核人與版本紀錄;客戶要產品層級資料時,再加上產品邊界、功能單位、產量、分攤方法、外包製程、原物料來源與運輸假設。這些欄位決定日本客戶能否把你的數字放進底稿,而不是只能當參考。
台灣同步在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接軌時程分 3 階段:2026 年由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公司適用,2027 年由 50 億至 100 億元公司適用,2028 年由其餘上市櫃公司適用,對應報告發布年度為 2027、2028、2029 年(台灣接軌專區)。換到台日供應鏈語境,許多台灣上市櫃公司會在準備台灣揭露的同一時期,收到日本客戶或母公司的 SSBJ 資料要求。
這個重疊期能省成本,也能放大混亂。若把台灣年報揭露、日本母公司整併、日本客戶問卷與產品碳資料分開處理,同一年度的排放數字可能長出 4 個版本:一個給台灣年報,一個給日本母公司,一個給日本客戶採購,一個給產品碳足跡專案。每個版本都能各自解釋,但缺了對照表,法遵主管在合約爭議或查核詢問時很難證明差異合理。
更有效的設計,是把台灣 IFRS 永續揭露導入專案當成資料治理主軸,再把日本 SSBJ 需求納入差異分析。先建一份主資料字典,定義排放範疇、能源種類、排放係數、資料期間、組織邊界與責任部門;接著針對日本母公司或前 20 大日本客戶的問卷,逐欄標註哪些能直接用主資料、哪些要產品層級補充、哪些涉及商業機密或方法差異須法務與業務先談。重點不在一次滿足所有客戶格式,而在保留一套可追溯的母資料。非上市櫃供應商雖然台灣接軌時程看似不直接適用,壓力仍會透過上市櫃客戶與日本客戶傳來,至少要把電力、燃料、主要原料、外包製程與物流資料從帳務或生產系統整理出來,否則 2027 年後每次回覆都會變成一次小型專案。
有人會主張,日本金融廳已設計適用開始後 2 年的二階段揭露,並在部分 Scope 3 與將來資訊上安排過渡與安全港思路,加上 Scope 3 估算本就有不確定性,台灣供應商不必太早投入(日本金融廳修正案)。這個觀點有一部分成立。日本制度確實承認申報公司初期會遇到資料取得、估算與內控成熟度問題,過渡安排也降低了它們在首年就因資料未成熟而承擔過度責任的風險。
但這項緩衝主要保護的是日本申報公司,不等於供應商可以等到客戶正式申報前才動手。日本公司即使要用估算或過渡安排,仍須說明資料來源、推論過程、內部程序與限制。台灣供應商若只交出一個總排放數字,沒有期間、邊界、係數與覆核紀錄,日本客戶很難把它納入可說明的底稿。從客戶角度看,供應商資料品質越低,它越需要改用二次資料或保守假設;從供應商角度看,這反而讓自己的產品在客戶內部碳管理中被高估風險。反過來也不必把每家供應商都推向高成本的完整確信,對規模小、排放占比低、客戶要求尚未明確的公司,先做到資料留痕、方法一致與責任清楚,往往比買一份漂亮卻難以逐年更新的報告更實際;真正該提早投入細部產品資料的,是營收高度依賴日本大型客戶的那一群。差異不在是否重視永續,而在風險暴露程度不同。
SSBJ 帶來的壓力不會只停在問卷。日本客戶可能在新合約裡加入資料提供義務,要求供應商定期提供排放資料、保存底稿、配合查核或通知重大方法變更。台灣供應商在簽署前應先確認能否做到。若合約要求「提供經第三方驗證的產品碳排放資料」,但公司目前只有組織層級盤查,履約風險會立刻上升;若合約允許客戶不受限制查閱所有碳底稿,就會撞上商業機密、價格與製程保護問題。
法務應和永續、業務一起訂條款紅線。可以承諾的,是公司已建立且可被覆核的資料;需要保留的,包括資料用途、揭露對象、保密義務、更新頻率、方法變更通知、第三方查核範圍與責任上限。若客戶要產品層級排放係數,還應說明該係數能否用於客戶公開揭露、能否再轉交給客戶的客戶、是否代表特定年度或特定生產線。這些問題留到資料交付後才談,爭議會比填表本身更棘手。
內控是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環節。永續資料若要支撐客戶揭露,不能只靠單一窗口人工彙整。公司應指定資料擁有人與覆核人,明確誰負責電力、誰負責燃料、誰負責產量、誰負責係數版本、誰負責對外使用條件,每次提供資料都留下版本紀錄,標示送交對象、日期、資料期間與是否經主管覆核。這些留痕未必在首年就被客戶要求,但一旦客戶接受確信或啟動內部稽核,它會決定台灣供應商能否快速回應。
通常沒有直接法定義務,但會有商業義務。金融廳規範的是達門檻的東證 Prime 公司,這些公司為編製有價證券報告書會向海外子公司與供應商收資料(日本金融廳路線圖)。重點是檢查合約是否要求定期提供排放資料、配合查核或允許客戶對外引用;若尚未更新,也先備好可回覆的標準資料包,避免客戶臨時要求時由業務自行填寫。
可以當起點,但要補方法對照。SSBJ 氣候準則原則上以 GHG Protocol 2004 年作為排放量測量基礎,Scope 3 依 2011 年價值鏈標準分解(SSBJ 氣候準則)。台灣子公司應逐欄比對本地盤查規則、排放係數年度、組織邊界與再生能源憑證處理,方法不同就留下差異說明,而不是把台灣報告原封不動轉交。
不一定。若日本客戶尚未要求產品層級資料、供應商排放占比又有限,先建公司層級資料與主要產品的活動資料,比一次投入完整產品碳足跡務實。判斷標準不是企業規模,而是日本客戶會不會把你的資料納入它 Scope 3 的重要假設;若你的產品屬高能耗、高材料占比或客戶指定的關鍵零件,就該提早評估產品層級資料。
台灣企業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先寫一份新的永續報告,而是建立能同時支援日本客戶、台灣年報與內部稽核的資料邊界。第一步,列出前 20 大日本客戶、母公司、合資股東與主要通路,標註是否可能落入 2027、2028 或 2029 年 SSBJ 時程,並由業務、財會與法務共同確認,因為業務懂客戶關係、財會懂關聯企業、法務懂合約義務。台日供應鏈的密度讓這份名單不會短,2025 年日本是台灣第 4 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 848.51 億美元(臺灣日本關係協會),電子零組件、精密機械、材料、車用零件、化學品與物流服務只要連到日本大型上市公司,都可能被納入對方的氣候資料收集流程。
第二步,建立 Scope 3 資料字典,固定幾個核心欄位:資料期間、排放範疇、活動數據、係數來源、估算方法、邊界排除、覆核人、版本與可對外使用範圍。第三步,重讀採購與銷售合約,子公司要確認母公司是否要求資料在關帳前完成、台灣廠區取得是否來得及;供應商要檢查新合約是否加入碳資料提供、第三方查核、保密、再授權揭露與違約責任條款,不能履行的先在簽約前談清楚。第四步,把責任放進內控,而非只放進永續部門待辦清單。SSBJ 傳導到台灣的真正壓力,是資料能否在固定時間、固定方法、固定責任人下重複產出。當日本客戶進入申報與確信時程後,臨時補件會越來越少被接受。能在 2026 年下半年完成客戶分級、資料字典、合約盤點與內控責任圖的公司,2027 年收到正式要求時,才有能力判斷哪些可以接受、哪些需要協商責任、範圍與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