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後漂綠訴訟改寫 D&O 保險,台灣董事會要補 4 份紀錄
2026.07.11

本文分析台灣企業使用「碳中和」「淨零」「環保材質」等綠色廣告宣稱時,須同時面對的歐盟與台灣執法紅線。歐盟 2024/825 已禁止單靠碳抵換包裝產品氣候中性,台灣公平會則可用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處理引人錯誤廣告。SABRE 碎紙機、花仙子清潔袋與環保拖鞋案顯示,相當化、放大化、過期證明都是高風險用語。
Directive (EU) 2024/825 禁止以溫室氣體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具有中性、降低或正面氣候影響
EUR-LexGreen Claims Directive 提案罰則包含剝奪違法利益、沒收收入、最長 12 個月排除公共採購與至少 4% 年營業額罰鍰上限
EUR-Lex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第 42 條規定 NT$50,000 至 NT$25,000,000 罰鍰及按次處罰
公平會SABRE 碎紙機廣告宣稱「唯一通過無毒環保規範」,因同期間其他碎紙機也通過而遭公平會警示
公平會花仙子環保清潔袋宣稱「8 倍耐破 通過 SGS 檢測」,因縱向耐撕裂性未達 8 倍而遭公平會處 NT$400,000 罰鍰
公平會環保室內拖鞋案中,專利撤銷後仍標示專利字號,崧洋科技與特力屋分別遭罰 NT$200,000 與 NT$80,000
公平會環境部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適用於組織、產品或服務碳中和宣告,核心階段為盤查、減量、抵換
環境部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屬自願性參與,但可作為公平會查處廣告不實之參考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 2024 年 3 月 20 日認定 KLM 部分綠色宣稱誤導消費者,企業談 CO2 減量須誠實且具體
荷蘭司法機關
2026.07.11
歐盟綠色宣稱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綠色宣稱指令)過去兩年被台灣不少品牌、代工廠與跨境電商當成觀望對象,理由是它還沒完成立法。這其實問錯了問題。真正會讓「碳中和」「淨零」「環保材質」文案被調查的,不是這部提案最後有沒有復活,而是另一批已經生效的規則,加上台灣公平會早就在用的《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等提案定案再改文案,時間點已經太晚。
先把歐盟這一端的狀態講清楚。歐洲議會的立法進度頁顯示,歐盟執委會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表示擬撤回綠色宣稱指令提案,原訂 6 月 23 日的第三次三方協商取消,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該提案狀態標示為 blocked(歐洲議會)。換句話說,這部指令本身仍有政治變數,把它提案裡的罰則直接當成現行義務會誤判。
但歐盟對氣候廣告並沒有放鬆。已經通過並生效的是 Directive (EU) 2024/825,常被稱為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它要求會員國在 2026 年 3 月 27 日前完成國內轉置,並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EUR-Lex)。對出貨到歐盟 B2C 市場的台灣企業來說,風險的起點是這一部,而不是還在卡關的綠色宣稱指令。
2024/825 對氣候宣稱的紅線相當具體。如果產品因為溫室氣體抵換而宣稱具有中性、降低或正面的氣候影響,例如 climate neutral、CO2 neutral certified、carbon positive、climate net zero、climate compensated、reduced climate impact、limited CO2 footprint,原則上都落入禁止清單。法條理由指出,這類宣稱會讓消費者以為產品本身、供應或生產沒有相應環境影響;少數例外,是宣稱建立在產品實際生命週期影響上,而不是靠價值鏈外的抵換(EUR-Lex)。
這條紅線會直接推翻台灣企業過去常見的寫法。一家公司若只是買了碳權,卻在產品包裝寫「本產品碳中和」或「淨零商品」,在歐盟會被理解成產品消費本身沒有氣候影響。較安全的做法,是把產品實際排放、盤查邊界、已完成的減量、剩餘排放,以及用哪種碳權抵換分開說明,不要把整串事實濃縮成一個綠色標籤或一句口號。
綠色宣稱指令若日後重回談判,壓力會更大。歐盟執委會原提案要求明確環境宣稱須以科學、可驗證方法佐證,並設計標章治理與獨立驗證制度;提案第 17 條的罰則架構包括剝奪違法利益、沒收相關交易收入、最長 12 個月排除公共採購與補助,跨境案件的罰鍰上限至少達涉案會員國年營業額 4%(EUR-Lex)。這個 4% 是未生效提案的上限,不能寫成現行罰鍰,但它顯示歐盟一度想把漂綠從廣告爭議升級成重大合規風險。
這裡有一個值得攤開的反對意見。有人認為,若每一句低碳、減量、環保都得外部查證,中小企業乾脆閉嘴不談永續,形成所謂 green hushing。這個顧慮有現實基礎,台灣供應商未必有資源替每個料號做完整生命週期評估。但從執法邏輯看,企業仍然可以談減量,只是不能用一句「碳中和」取代邊界、方法與證據。監管要防的,是讓消費者把「付錢買抵換」誤認為「產品本身已無排放」的交易印象,而不是禁止企業揭露真實的環境作為。
台灣目前沒有一部專門規範綠色宣稱的法律。公平會處理環保廣告,主要回到《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上,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代理業、媒體與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也可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會)。
裁罰量級不低。違反第 21 條時,第 42 條授權公平會命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 NT$50,000 至 NT$25,000,000 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 NT$100,000 至 NT$50,000,000(公平會)。NT$25,000,000 是法定上限,不是每案的實際金額,實務會看廣告期間、商品規模、違法情節、改正情況與對交易秩序的影響。
關鍵在於「引人錯誤」不必等於逐字造假。依公平會第 21 條案件處理原則,只要廣告整體呈現會讓一般或相關大眾產生錯誤認知、進而影響交易決定,就可能成立,審查範圍涵蓋商品品質、內容、用途、製造方法與其他具招徠效果的事項(公平會)。這代表企業永續頁、產品包裝、電商標題、業務簡報、展場立牌與社群貼文,只要共同形塑「這項商品比同類更環保」的印象,就不該只由行銷部門單獨定稿。
第一種踩線方式,是把法定基本門檻包裝成獨家優勢。公平會在 2026 年 3 月 18 日通過 momo 銷售 SABRE 騎士牌碎紙機案,廣告刊載「少數通過無毒環保規範」「通過臺灣 RoHS 無毒環保規範」。調查後認定,自 2018 年起所有應施檢驗碎紙機都須通過相當於臺灣 RoHS 的標準,廣告期間也確有其他碎紙機通過,因此「少數通過」與事實不符,雖因情節輕微僅予警示,仍構成違反第 21 條(公平會)。這個案子對「環保材質」宣稱很有參考價值:把依法必須符合的限用物質、能效或安全規格寫成少數、領先、獨家,就從合規資訊變成證據門檻更高的比較性廣告。
第二種,是把部分測試數據放大成整體效果。花仙子 2023 年「驅塵氏環保清潔袋」案刊載「8 倍耐破 通過 SGS 檢測」,公平會指出,橫向耐撕裂性雖達規定值 8 倍,但縱向僅 5.5 倍,且標準檢驗局認為不宜直接用檢測值除以規定值換算倍數。最後命停止違法、限期改正包裝與賣場紙卡,並處 NT$400,000 罰鍰(公平會)。手上有 SGS 報告,不代表可以把單一維度的數字擴張成全面效果。
環境部發布的「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屬自願性參與,未遵循不會直接產生該指引下的罰則。但氣候變遷署常見問答寫得很清楚:若涉及不實廣告,仍須依公平交易法辦理,且該指引可作為公平會查處廣告是否不實的參考(氣候署)。這使它的實務地位高於一般宣導文件。一旦企業被檢舉,指引很可能被拿來檢視公司是否揭露盤查邊界、減量成果與抵換來源。企業至少要能拿出抵換額度來源、註銷紀錄、宣告期間與剩餘排放的計算。
歐洲的司法案例補上了另一層提醒。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在 2024 年 3 月 20 日的 KLM 案認定,KLM 部分 Fly Responsibly、CO2ZERO 與氣候相關廣告誤導消費者;法院強調,企業若談 CO2 減量願景,必須誠實且具體(荷蘭司法機關)。購買碳權、導入再生能源、使用再生材質都可以說,但不能讓消費者以為整個產品或服務已經解決其主要環境衝擊。
可以,但要把「環保」拆成可驗證的事實。安全寫法是指出哪一個部位、多少比例、依哪個標準、由誰驗證,以及是否只適用特定型號或批次。2024/825 已禁止把產品某一面向的環境優點包裝成整體產品或整家公司環保(EUR-Lex)。「外包裝含 30% 回收塑膠」比「採用環保材質」可控,因為前者有邊界與數字,後者容易形成整體環保印象。
在歐盟 B2C 市場風險很高。2024/825 的禁止清單正是針對這類靠價值鏈外抵換的產品宣稱,除非宣稱建立在產品實際生命週期影響上(EUR-Lex)。在台灣,即使依環境部指引流程完成盤查、減量與抵換,指引仍可能被公平會拿來檢視宣告是否揭露完整(氣候署)。把抵換結果直接濃縮成一句「碳中和」,兩地都不安全。
不建議照貼。花仙子案顯示,即使手上有 SGS 報告,只要廣告把橫向數據擴張成全面「8 倍」效果,仍可能被認定引人錯誤(公平會)。企業要先確認報告是否適用同一商品、同一材質、同一型號、同一測試條件與同一句文案,並保留供應商原始聲明、實驗室報告與內部審核紀錄。
綠色宣稱指令的未來仍有不確定性,但歐盟 2024/825 與台灣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已經足以讓一則環保廣告進入調查程序。企業現在可以先做三件事。第一,盤點所有對外宣稱,範圍不要只限永續報告書,還要涵蓋電商頁、產品包裝、展場與業務簡報、社群貼文、KOL 口播稿與英文官網。第二,替每一句綠色宣稱指定證據主人,讓永續、法遵、品保、採購與行銷都清楚誰負責提供盤查報告、檢測報告、標章證書、供應商聲明或碳權註銷紀錄。第三,建立禁用詞審核規則,凡是少數、領先、最環保、零排放、碳中和、淨零、可分解、無毒、環保材質這類字眼,出手前都要先問:有沒有邊界、比較基準、期間與第三方證據。
對法遵主管而言,最急的工作不是等歐盟提案定案,而是現在就能回答一個問題:當有人問「這句碳中和是從哪裡來的」,公司能不能當場拿出文件、數據與審核紀錄,而不是停在品牌定位或供應商的口頭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