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U ETS 海運帳單先到,IMO 每噸 100 到 380 美元仍懸而未決
2026.07.11

CBAM 正式期已自 2026 年啟動,歐盟進口商超過 50 噸門檻後須取得授權、申報內含排放並繳交憑證,首次年度申報與繳交期限為 2027 年 9 月 30 日。台灣出口商雖多非直接受罰主體,但資料錯誤會透過合約、索賠與客戶稽核回流,2026 下半年應先補齊產品碳資料包與碳費扣抵證據。
2026 年起 CBAM 進入正式期,超過 50 噸門檻的歐盟進口商或間接報關代表須申請授權申報人並繳交憑證。
European Commission CBAM首次年度 CBAM 申報與憑證繳交期限為 2027 年 9 月 30 日,對應 2026 年進口貨品。
Regulation (EU) 2025/2083過渡期申報不實或未申報罰款為每噸未申報排放 10 至 50 歐元。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未繳足 CBAM 憑證的罰款等同 EU ETS 超額排放罰則,並按每張未繳憑證計算。
Regulation (EU) 2025/2083EU ETS 超額排放罰則基準為每噸 CO2e 100 歐元,罰款不免除補繳義務。
Directive 2003/87/EC未具授權資格卻進口 CBAM 貨品,罰款可達授權申報人未繳憑證罰則的 3 至 5 倍。
Regulation (EU) 2023/9562026 年 CBAM 憑證 Q1 價格為 75.36 歐元,Q2 價格為 75.28 歐元,2027 年起改為每週價格。
European Commission CBAM certificate price2022 年台灣對歐盟出口 CBAM 管制品項約 43.8 億美元,其中鋼鐵約 42.2 億美元、鋁約 1.56 億美元,且鋼鐵與鋁管制清單對產業出口覆蓋率超過 97%。
經濟部中小企業減碳服務站正式期使用預設值有加成機制,2026 年加 10%,2027 年加 20%,2028 年起加 30%。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我國碳費屬 CBAM 認定的有效碳定價,但須提出實際支付證明。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2026.07.11
2025 年 12 月 31 日,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的過渡期正式結束。很多台灣出口商把這件事看成「歐盟客戶的行政流程又變複雜了」,但真正改變的是罰則的量級與性質。過渡期像一場申報紀律的期中考,寫錯了扣分;正式期則直接把錢綁上排放數字,而且罰款不免除補繳義務。對以鋼鐵、鋁為主力的台灣供應鏈來說,2026 年出貨的每一筆排放資料,都會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的第一次年度申報時被清算。
過渡期的罰則是針對申報行為本身。申報人若未提交、資料不完整或未依規更正,罰款為每噸未申報排放 10 至 50 歐元(2023 施行規則)。這階段沒有真的繳憑證,罰的是「你有沒有好好報」。
正式期的金額邏輯完全不同。從 2026 年起,歐盟進口商或間接報關代表若年度進口 CBAM 貨品超過 50 噸,就要取得授權申報人資格,申報內含排放並繳交憑證;首次年度申報與繳交期限是 2027 年 9 月 30 日,對應 2026 年進口貨品(EU CBAM、2025 修法)。授權申報人若到期未繳足上一年度應繳憑證,罰款等同 EU ETS 超額排放罰則,並按每張未繳 CBAM 憑證計算。
而 EU ETS 的基準罰則是每噸 CO2e 100 歐元,且罰款繳了仍要補足憑證(EU ETS 指令)。更嚴重的是無授權情形:若未取得授權資格卻進口,罰款可達上述罰則的 3 至 5 倍(2023 CBAM 規則)。換算下來,一噸低報排放在正式期的代價,可能是過渡期的數倍以上。
有人會主張,2025 修法把門檻拉到 50 噸,已排除小量進口,台灣中小出口商可以先觀望。這個判斷只對一半。50 噸是按歐盟「進口商」一個曆年累計量計算,涵蓋鋼鐵、鋁、肥料與水泥等品項,而不是按單一台灣供應商的出貨量算。也就是說,門檻的計算主體不在你手上,而在你的歐盟客戶手上。一旦該進口商全年累計超過 50 噸,該年度相關排放就全部回到 CBAM 義務內(2025 修法)。
對台灣而言這不是小眾問題。經濟部中小企業減碳服務站估算,2022 年台灣對歐盟出口 CBAM 管制品項約 43.8 億美元,其中鋼鐵約 42.2 億美元、鋁約 1.56 億美元,且鋼鐵與鋁管制清單對產業出口覆蓋率超過 97%(中小企業減碳站)。當你的產品覆蓋率接近全數,「觀望」等於把資料準備的時間差留給客戶去承擔,而客戶會用合約把風險轉回來。
台灣出口商通常不是歐盟主管機關直接開罰的對象。CBAM 的申報與繳憑證義務落在歐盟授權申報人或間接報關代表身上,但錯誤資料會成為歐盟客戶向供應商追償的合約基礎(2025 修法)。這條追償路徑才是台灣端該盯緊的地方。
2025 修法留了一個緩解條款:若授權申報人因第三方提供錯誤資訊而未繳足憑證,歐盟主管機關可視情況減輕罰款,但會考量違規期間、嚴重性、是否故意、是否重複與合作程度。這句話對台灣供應商的意義很直接。歐盟客戶為了爭取這項減輕,會把資料盡可能確保、查核權、錯誤更正與賠償條款寫進採購合約,把「第三方」的責任具體指向你。
假設歐盟客戶 2026 年應繳 1,000 張憑證,卻因台灣端排放資料低報而少繳 100 張,後果不只是補買 100 張憑證。授權申報人可能面臨按未繳憑證計算的罰款,並仍須補足憑證;而這筆帳會透過合約索賠、供應商評分下降與後續訂單縮減,回流到無法提出活動數據、電力來源、前驅物資料與查驗紀錄的供應商身上。所以台灣端應該把 CBAM 資料當成交易文件來管理,而不是永續報告書的附件。
第一,逐項比對 HS code 與 CBAM Annex I 的 CN code,並向歐盟客戶確認其年度累計量是否可能超過 50 噸,確定哪些產品會落入義務範圍。第二,為每項產品建立資料包,至少包含產品數量、原產國、生產設施、製程路徑、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前驅物來源與計算方法。這份資料包就是日後客戶申報與你自我舉證的底稿。
第三,若要用實際值取代預設值,應先安排查驗路徑。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說明,供應商數據須經認證查驗機構核發報告,才可作為實際值(環境部)。第四,評估預設值的成本。正式期若無可靠數據,預設值會有加成機制,2026 年加 10%、2027 年加 20%、2028 年起加 30%(如上圖)。若你的產品碳強度其實低於預設值,長期不投入查驗等於白白多付這筆加成。
第五,整理台灣碳費的扣抵文件。環境部說明,我國碳費屬 CBAM 認定的有效碳定價,但進口商必須提出實際支付證明才能扣抵(環境部)。這五步橫跨三個部門:財會估憑證價格與碳費扣抵、法遵審資料確保與賠償條款、工廠端保存可查驗的活動數據。CBAM 在正式期已經不是永續部門單獨填一張表能交差的事。
原則上不會。申報與繳憑證義務在歐盟授權申報人或間接報關代表身上,台灣供應商不是主管機關的處分對象。但錯誤或低報的資料會成為歐盟客戶向你追償的合約依據(2025 修法),實際的財務衝擊會透過索賠與訂單回流傳導回來。
可以,但可能長期多付成本。正式期預設值帶加成,2026 到 2028 年逐年升到 30%。若產品碳強度低於預設值,不做查驗等於放棄用實際數字證明自己較低碳的機會(環境部)。企業至少要先估出自家產品與預設值的差距,才能判斷查驗費用值不值得投。
原則上可以,但關鍵在證明。出口商要整理繳費主體、對應產品、排放期間與支付文件,讓歐盟進口商能放進申報資料(環境部)。如果文件無法連結到特定產品與排放期間,扣抵在商業談判上的效果會被大幅削弱。
CBAM 憑證價格連動 EU ETS 拍賣價格。歐盟執委會公布,2026 年採季度價格,Q1 為 75.36 歐元、Q2 為 75.28 歐元,2027 年起改為每週價格(憑證價格)。這意味著每一張因資料不足而多買的憑證,成本都清楚可算。
如果等到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才回頭補 2026 年的排放資料,最先失效的不會是計算公式,而是客戶與查驗機構不再接受的證據鏈。活動數據、電力來源、前驅物資料一旦沒有在出貨當下留存,事後很難補證。2026 下半年還在的時間窗,決定的是這條證據鏈能不能撐到第一次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