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中和廣告先過兩道關,歐盟 2024/825 與公平法 2,500 萬法定上限
2026.07.11

本文探討漂綠訴訟如何把永續宣稱、董事注意義務、內部控制與 D&O 保險拉進同一個治理問題。KLM 判決與 SEC 對 DWS 的裁罰顯示,法院與監管機關已開始檢視企業對外宣稱是否有足夠證據、邊界與實際流程。對台灣董事會而言,關鍵不是只提高保額,而是補上重大永續宣稱清單、證據來源、資料邊界與未達目標修正紀錄。
氣候漂綠案件是涉及企業行為者中最常見的氣候訴訟類型之一
LS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於 2024 年 3 月 20 日認定 KLM 部分環境廣告具誤導性
Amsterdam District CourtSEC 對 DWS ESG 投資流程不實陳述部分裁罰 US$19 million,兩案合計 US$25 million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全國法規資料庫上市公司永續報告書編製與確信作業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永續資訊管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相關內控要求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 4-1 條規範範疇一與範疇二盤查、確信與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資料時程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櫃公司須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購買並維持責任保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ESG 誤導陳述可能引發股東對公司及董事高階經理人的 D&O 請求,罰鍰與故意不法行為通常受保單限制
MarshClientEarth v Shell 衍生訴訟於 2023 年 7 月 24 日被英國高等法院駁回
UK High Court公平會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要求網路廣告真實並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26.07.11
企業把漂綠當成公關措辭不精準的問題,通常會漏掉最上層的一個環節:董事會是否曾確認公司對外的每一項永續宣稱都有證據、有邊界、有內控。倫敦政經學院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2026 年的氣候訴訟趨勢報告指出,挑戰政府或企業低碳敘事不實的 climate-washing 案件,是涉及企業行為者的訴訟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LSE)。這意味著永續報告書、官網淨零說法、投資人簡報、產品廣告與 D&O 保險(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續保資料,已經不能再由各部門各自處理、互不知情。
董事會真正要面對的,不是公司會不會被消費者團體批評,而是當永續承諾出現在公開資訊、年報、法說會簡報、金融商品文件或供應鏈合約時,公司是否已經形成一套可回溯的決策程序。一旦事後被認定宣稱與內部資料不一致,董事會需要回答的問題會很具體:誰看過這段宣稱、誰確認過數據、誰知道限制條件、誰決定仍可對外發布。
2024 年 3 月 20 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在 KLM 案認定,KLM 部分環境廣告使用模糊而概括的環境利益宣稱,並對永續航空燃料與造林等措施的效果描繪得過度樂觀(KLM 判決)。這個判決對台灣企業的啟示不在航空業本身,而在於法院如何拆解一則永續敘事。法院關注的不是公司有沒有做環境措施,而是消費者看完廣告後,是否可能誤以為整體飛行服務已被大幅中和或改善。
這對台灣製造業、品牌商與服務業都很實際。許多公司會在官網寫「低碳產品」「綠色供應鏈」「永續材料」,但內部資料可能只支持其中一個製程、一個產品線或一段特定期間。若宣稱沒有標出範圍,外部讀者很容易理解成公司整體營運都達到了同樣標準。KLM 案提醒董事會,永續宣稱的風險不只在數字錯誤,也在於文字是否讓有限的措施看起來像全面成效。
比 KLM 更貼近台灣資本市場的,是流程類的漂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布對 DWS Investment Management Americas 的裁罰,其中 ESG 投資流程不實陳述部分罰款 US$19 million,連同另一案合計 US$25 million(SEC)。這類案件的管理含義很清楚:若公司把 ESG 流程描述成投資決策的一環,監管機關會追問流程是否真的被執行,而不是只看政策文件存不存在。
台灣的金控、投信、銀行與保險業若銷售永續金融商品,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要特別留意這道落差。公司可能在公開文件中說投資組合納入 ESG 評估,但內部系統尚未完整留存評分、排除名單、例外核准與投資委員會討論紀錄。這種落差不一定源於故意誤導,有時只是制度還在建置中,但一旦對外說法過度完整,事後就會被當成證據。宣稱先跑、證據後補,是最容易被抓住的姿態。
漂綠爭議在台灣進入董事責任討論時,核心入口很可能是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這條要求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而致公司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公司法)。它不是 ESG 專法,卻會在永續揭露已成為上市櫃公司治理、投資人關係與供應鏈管理一部分之後,讓董事會很難再把揭露說成單純的編輯作業。
制度的位移也在發生。證交所已要求上市公司就永續報告書的編製與確信建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金管會則把上市櫃公司的永續資訊管理納入內控,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證交所)。這個時間點很關鍵,因為它把永續資訊從「報告書產製」問題,推進到「內控設計與董事會監督」問題。董事會不必逐筆重算排放量,但要能確認公司說得出資料如何產生、如何覆核、如何更正。
在這樣的環境下,董事會與其被動等報告書完成,不如要求管理階層每季備妥四份材料。居前份是重大永續宣稱清單,範圍不能只涵蓋報告書章節,還要包含官網、產品型錄、展會簡報、法說會資料、新聞稿、社群貼文與金融商品文件。很多漂綠風險就發生在公司內部以為「只是行銷文字」、因而沒進入法遵審閱與董事會視野的地方。
第二份是每項宣稱的證據來源。若宣稱某產品碳排較低,董事會該看到比較基準、期間、盤查方法與第三方查核狀態;若宣稱供應鏈符合某項永續標準,要知道資料來自供應商自填問卷、現場稽核、第三方驗證還是合約承諾。證據等級不同,對外語氣就該不同。未經查證的內部估算不該寫成確定成果,單一試點成果也不該包裝成全集團轉型結果。
第三份是資料邊界與估算方法。永續資訊常見的風險不是完全沒有資料,而是邊界被讀者誤解:範疇一、範疇二可能只涵蓋母公司,卻在簡報中讓投資人以為含括所有子公司;某項減碳成效可能只計入台灣廠區,卻被放在全球營運章節。董事會要追問的不是技術細節,而是揭露文字有沒有清楚標出邊界、排除項目與不確定性。
第四份是未達目標時的修正或揭露決議。漂綠爭議通常不在設定目標的當下爆發,而在多年後外部檢視進度時發生。若公司承諾了 2030 年減碳路徑,卻因產能擴張、供應鏈資料不足或再生能源取得困難而偏離,董事會應留下討論紀錄:是否調整目標、是否補充揭露、是否停用原本的宣稱。這些紀錄能說明董事會並非忽視風險,而是在資訊變動後重新評估。
台灣上市櫃公司已被要求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購買並維持責任保險,涵蓋任期內執行職務所生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證交所規範)。這讓 D&O 保險成為治理架構的一部分,而不只是財務部或法務部的採購項目。漂綠訴訟風險升高後,續保會議應該從比保費,轉向董事會是否真的了解保單如何回應 ESG 相關請求。
Marsh 對 ESG 與 D&O 承保的分析指出,股東可能因漂綠揭露後股價受損,對公司及董事高階經理人提出請求;但罰鍰、故意不誠實行為或特定污染相關除外,仍要回到保單文字判斷(Marsh)。這表示董事會不能只問「有沒有保」,還要問保單怎麼定義請求、調查、證券請求、污染事件與故意行為,以及費用墊付所依據的「最終認定」時點。若案件涉及行政罰鍰、故意誤導或明確除外的污染事項,董事會就不能假設所有損失都能轉嫁。
續保其實可以反過來當成治理檢查。若承保人詢問公司是否使用淨零、碳中和、永續金融或低碳產品等說法,董事會不該把它當保險公司的例行問卷,而應視為在測試治理成熟度:宣稱是否集中管理、是否有法遵審閱、是否經資料擁有人確認、是否有委員會監督。公司若答不出重大宣稱清單、外部確信範圍與內控缺失改善情形,就代表漂綠風險還沒真正進入治理系統。
董事會處理財務報表時,早已熟悉簽證會計師、審計委員會與內控的節奏;永續資訊正走向類似方向,但實務上仍有落差。許多公司還把永續報告書當年度專案,接近發布才由永續部門向各單位收資料、再交外部顧問整理。在自願揭露階段這或許可行,但當內控要求、投資人追問與訴訟風險同時升高,董事會需要更早介入。
證交所作業辦法第 4-1 條已規範範疇一、範疇二盤查、確信,以及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資料的時程(第 4-1 條)。這對企業最大的壓力,是資料來源會從單一公司擴大到合併報表的母子公司。董事會若等報告書完成才閱讀,通常只能修文字,已經很難修資料流程。比較務實的做法,是把永續資訊放進年度董事會行事曆:資料收集前問邊界與責任、確信前問缺口與不確定性、發布前問文字與數據是否一致。
這種節奏也直接影響董事責任的判斷。董事不必成為碳盤查專家,但應能證明自己在適當時間取得了適當資訊,並對重大不一致提出過問題。會議紀錄若只寫「洽悉永續報告書」,說服力很弱;若能記載董事會曾要求補充資料邊界、調整宣稱文字、揭露未確信項目或修正目標進度,治理意義就完全不同。
必須誠實面對一種反對意見:多數漂綠爭議仍來自廣告、標示或報告書編製,把它直接連到董事個人責任,可能讓企業為避免訴訟而選擇少揭露。英國 ClientEarth 對 Shell 董事提出的氣候衍生訴訟,2023 年 7 月 24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法院並未接受以該案方式介入董事的氣候策略判斷(UK High Court)。這提醒市場,法院未必願意把每一項氣候策略爭議都轉化為董事違反義務。
這個反方提醒該保留。董事不會因公司設定高難度減碳目標就當然違法,也不該因商業判斷失準被結果論追責。企業轉型本來就會遇到技術、成本、客戶需求與政策變動;若監管或法院過度嚴苛,企業可能改採沉默策略、只揭露最低限度資訊,反而不利投資人與供應鏈理解風險。
但反方不代表董事會可以放手。風險真正升高的區域,是董事會明知資料不足、外部警訊明確、宣稱與內部計畫不一致,仍放任公司以「淨零」「碳中和」「永續金融」維持市場評價或銷售商品。董事會要守住的不是每個目標都必須成功,而是每一項重大宣稱在發布時都有合理依據,情況變動時也有更新機制。
會。公平會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要求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內容也應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公平會)。企業常以為官網文字比較柔性,但漂綠爭議的證據來源通常很分散,消費者團體、投資人或競爭者會截圖保存不同時點的說法,再與報告書數據或產品規格比對。若董事會只審報告書、不看官網與社群,就留下明顯缺口,最可行的做法是把宣稱審核前移到內容發布流程。
有可能,尤其當母公司把該資料納入上市公司永續報告書、年報、法說會簡報或客戶回覆時。依證交所作業辦法第 4-1 條,合併報表子公司資料已被納入盤查與確信時程(第 4-1 條)。董事會不需逐筆查子公司發票,但要確認母公司有一套能辨識資料來源、異常數據與重大估算假設的制度。台灣企業常見的問題是子公司成熟度不一,若把品質不同的資料混進同一張圖表、對外宣稱「集團排放下降」,董事會就該要求說明可比性與限制條件。
至少要看承保對象、抗辯費用墊付、調查費用、證券請求、污染或氣候相關除外,以及故意不法行為的認定時點。董事會應要求保險經紀人用具體情境說明,而非只給條款摘要:例如公司因永續報告書被投資人主張公開資訊不實時,是否屬於證券請求;主管機關要求董事配合調查時,調查費用是否啟動。這些問題在承保前問清楚,遠比發生請求後再解釋有價值。
台灣董事會面對漂綠訴訟風險,第一步不是單純提高 D&O 保額,而是把保險、揭露、內控與法遵放進同一份董事會議案。下一次續保前,可以要求三份材料先進會議室:重大永續宣稱盤點、宣稱證據與內控流程、以及 D&O 保單的情境分析。至於個案責任與理賠範圍,仍需由法律顧問與保險專業人士依契約、法域與事實判斷。董事會能立即著手的,是讓每一次永續宣稱都留下可追溯的審查紀錄,這樣當公司下次被問到「這句永續承諾是誰確認的」,答案不會只是一個簡報版本,而是當時的資料、限制條件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