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後漂綠訴訟改寫 D&O 保險,台灣董事會要補 4 份紀錄
2026.07.11

SEC 氣候規則已走向撤回,但加州 SB 253 仍在推進。首年 Scope 1 與 Scope 2 申報日已從原訂 2026 年 8 月 10 日,改為 CARB 提議的 11 月 10 日,仍待評論程序與 OAL 核准。台灣出口商應先盤點美國實體、加州營業門檻與排放資料,而不是等聯邦規則定案。
SEC 於 2024 年 4 月 4 日暫停氣候揭露規則,2025 年 3 月 27 日停止抗辯,並於 2026 年 5 月 29 日提出撤回提案
SECCARB 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告,提議將 SB 253 首年 Scope 1 與 Scope 2 申報期限由 2026 年 8 月 10 日延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並須經 15 天評論與 OAL 核准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SB 253 適用年營收超過 US$10 億且在加州做生意的美國實體,要求揭露 Scope 1、Scope 2、Scope 3
California Legislature SB 253SB 261 適用年營收超過 US$5 億且在加州做生意的美國實體,要求每兩年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罰鍰上限為每年 US$50,000
California Legislature SB 261SB 219 已刪除 Scope 3 固定 180 天期限,改由 CARB 指定 Scope 3 揭露時程
California Legislature SB 2192025 年加州營業判斷可包含加州銷售額超過 US$757,070 或超過總銷售 25%
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與 Scope 3 Standard 是 SB 253 排放揭露引用的核心盤查標準
GHG ProtocolSB 261 因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禁制令,CARB 暫不因 2026 年 1 月 1 日未提交或未張貼報告而執法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Enforcement Advisory
2026.07.11
出口美國的台灣企業,過去兩年多半在等一件事: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氣候揭露規則到底何時恢復。答案是不會了。SEC 在 2024 年 4 月 4 日暫停這套規則,2025 年 3 月 27 日停止抗辯,2026 年 5 月 29 日更直接提出撤回整套規則的提案(SEC 2026)。聯邦這條線幾乎歸零,但加州那條線沒有跟著停。真正該問的不是「哪一套規則會贏」,而是「我的美國實體落在哪一個門檻、哪一個日期」。
對台灣企業來說,這已經不是單一 ESG 年報的截止日問題,而是一張美國法遵義務矩陣。聯邦、加州 SB 253、加州 SB 261 三條線的納管對象、門檻與生效狀態都不一樣,混在一起管會做錯決策。
SEC 原規則管的是美國公開發行公司與公開募資文件,而且 2024 年最終版並沒有強制揭露 Scope 3(價值鏈間接排放)(SEC 2024)。這條線目前已被暫停、且進入撤回程序,多數台灣企業不需要為它新增任何申報動作。
加州的兩部法律則以「營收」和「在加州做生意」為軸。SB 253 管的是在加州做生意、年營收超過 US$10 億的美國實體,要求依 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揭露 Scope 1(直接排放)、Scope 2(外購能源間接排放)與 Scope 3,罰鍰上限為每申報年度 US$500,000(SB 253)。SB 261 管的是在加州做生意、年營收超過 US$5 億的美國實體,每兩年揭露一次氣候相關財務風險與因應措施,罰鍰上限為每申報年度 US$50,000(SB 261)。
關鍵在於「美國實體」四個字。純粹在台灣設立的母公司,通常不是直接申報主體,義務會落在美國子公司、控股公司、銷售公司或通路公司身上。而「在加州做生意」也不是靠設址判斷。加州特許經營稅局(FTB)沿用稅法概念認定,2025 年只要加州銷售額超過 US$757,070,或超過總銷售的 25%,就可能被認定為在加州營業(FTB)。CARB(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的初步規則也把營收、加州營業、母子公司關係寫進定義,主管機關看的是實體、收入與控制關係,不是報告書封面(CARB 規則)。所以第一步永遠是盤自家美國實體,而不是先急著做碳盤查。
SB 253 的首年日期最近變成移動標的。CARB 在 2026 年 2 月核准的初步規則,原訂 2026 年 8 月 10 日申報 Scope 1 與 Scope 2;但 6 月 24 日又公告要提議延到 2026 年 11 月 10 日,且這個延後仍須完成 15 天公眾評論並送 OAL(加州行政法辦公室)核准才算數(CARB 2026)。
實務上不必賭哪個日期會定案,直接雙軌管理:把 8 月 10 日當成內部資料凍結日,把 11 月 10 日當成目前官方提議的外部申報目標日。這樣不論最終規則落在哪一天,內部資料都已備妥。
Scope 3 的時程也改過,別再沿用舊版說法。過去文件常寫「Scope 1 與 Scope 2 揭露後 180 天內提交 Scope 3」,但 SB 219 已把固定的 180 天改為由 CARB 在規則中指定時程,同時維持 Scope 3 自 2027 年起揭露(SB 219)。SB 219 同時給了緩衝:Scope 3 在 2027 到 2030 年間的罰則主要限於未申報,且對善意、有合理基礎的 Scope 3 錯誤陳述設有保護條款。
台灣供應商真正該注意的,不是自己會不會收到加州的罰單,而是客戶的資料鏈。美國客戶一旦被 SB 253 納管,就得依 GHG Protocol 的 Scope 3 標準盤查整條價值鏈的排放(GHG Protocol),而 Scope 3 涵蓋電力、燃料、物流、原物料到產品使用階段。這代表客戶會往上游要電力憑證、排放係數、佐證文件與產品碳足跡,而且會在 2027 年前就開始要。
換言之,對多數台灣供應商而言,較早發生的成本不是加州罰鍰,而是客戶要求一條可查核的資料鏈。這條鏈補不齊,掉的可能是訂單,不是罰款。
有一種看法是:既然 SEC 規則可能撤回、SB 261 又被法院暫停執法,台灣企業乾脆等美國訴訟塵埃落定再動手。這個判斷對 SB 261 的「公開時點」確實有道理,但套到 SB 253 就會踩雷。
差別在於兩部法律的狀態不同。SB 261 這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Chamber of Commerce v. Sanchez 案中暫停了執法,CARB 2025 年 12 月 1 日也表示,不會因企業未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張貼或提交報告而執法,並開放自願提交(CARB advisory)。所以 SB 261 的「公開」節點可以等訴訟明朗。
但 SB 253 沒有被這樣暫停,仍在推進,而且 2026 年要申報的是前一個會計年度的 Scope 1 與 Scope 2。前一年的排放資料,不是拖到 10 月才補得起來的東西。若因為觀望而錯過內部凍結時點,等規則定案時已經沒有足夠時間回補資料品質。這是「等公開」和「等準備」必須拆開看的原因。
通常不需要直接申報。SB 253 的判斷起點是有沒有美國成立實體、該實體是否在加州做生意並達 US$10 億營收門檻(SB 253)。單純的台灣法人對美出口,不必然成為申報主體。但即使不直接納管,被納管的客戶仍可能把 Scope 3 問卷與佐證要求推給你。
可以暫不公開,但不代表可以不準備。CARB 已表示暫不因 2026 年 1 月 1 日未提交或未張貼而執法(CARB advisory),較穩健的做法是先備妥可公開版本與董事會審閱紀錄,等法院與 CARB 的替代時程明朗再決定發布節點。報告架構可先對齊 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或 ISSB(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語彙,避免同一批資料在加州、客戶問卷與投資人揭露之間重工。
不必為這套已暫停、進入撤回程序的專門規則新增申報(SEC 2026)。但如果公司本身是 SEC 申報公司,既有年報中對重大風險、訴訟、供應鏈與財務影響的揭露義務仍可能適用,這部分應交由美國證券律師逐案確認。
在等加州最終規則的同時,可以先用一張三欄表把暴險盤清楚。居前欄列出所有美國實體、設立州別與加州營業事實;第二欄列前兩年總營收、加州銷售、加州資產與加州薪資,對照 US$5 億與 US$10 億門檻;第三欄列 2025 年 Scope 1、Scope 2 的資料完整度與責任部門。
盤完之後分兩條路走。若可能達到 SB 253,8 月 10 日前先完成內部資料凍結與缺口清單,11 月 10 日前再依 CARB 最終規則調整申報格式(CARB 2026)。若只落入 SB 261,先把氣候實體風險、轉型風險、保險、供應中斷、能源價格與資本支出假設整理成可公開版本的風險底稿,並保留董事會、法務、財會與營運單位的審閱軌跡。涉及個別實體的法律與稅務認定,仍應諮詢美國當地的證券與稅務專業人士。
還沒定案的,是 CARB 最終送 OAL 核准的申報日與 Scope 3 的細部時程;已經確定的,是等資料補不回來的公司,會在客戶問卷寄到那天才發現慢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