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BAM 50 噸門檻後,2026 下半年出口商的罰則與資料檢查
2026.07.11

本文探討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與國際海事組織(IMO)淨零框架對台灣出口商的實際影響。EU ETS 海運規定自 2024 年起適用,航商需為受管航程排放繳交 EUA,相關費用將透過附加費或運價談判轉嫁至貨主,使歐洲航線的碳成本直接進入出口報價。與此同時,FuelEU Maritime 自 2025 年起要求船舶降低燃料溫室氣體強度,兩套制度疊加,使碳相關費用來源趨於複雜。
EU ETS 自 2024 年納入海運,2027 年以後須繳交前一年度受管排放的全額,非歐盟港到歐盟港航程原則納入五成。
European CommissionEU ETS 指令保留若 IMO 未採納符合條件全球市場型措施,歐盟須檢視國際航程覆蓋範圍的條款。
EUR-LexMEPC 84 顯示 IMO 淨零框架仍在會間工作小組與 MEPC 85 後續程序中,預計 2026 年 12 月 4 日恢復特別會議仍需確認。
IMO MEPC 84MEPC.403(83) 草案列出 2028 到 2030 年 Tier 1 remedial unit 每噸 CO2e US$100、Tier 2 每噸 CO2e US$380,且為 well-to-wake 口徑。
IMO MEPC.403(83)FuelEU Maritime 自 2025 年適用,要求船上能源溫室氣體強度自 2025 年百分之 2 降幅逐步到 2050 年百分之 80。
European Commission長榮海運公告 EU Innovation Surcharge,列出美國與 EEA 間不同櫃型費率。
Evergreen Line台灣 114 年對財政部歐洲分類出口 US$413 億,占出口百分之 6.4。
財政部統計處陽明海運 2025 年年報揭露其建置符合 ISO 14083 與 GLEC 標準的碳排放管理平台,並規劃 EU 碳費支付機制。
陽明海運ISO 14083 提供物流排放一致計算與報告方法,GLEC Framework 是其重要輸入之一。
ISOIMO 第四次溫室氣體研究指出 2018 年全球航運 CO2 排放 10.56 億噸,占全球人為 CO2 排放百分之 2.89。
IMO2026.07.11
2026 年之後,台灣出口商很難再把海運減碳當成「航商去煩惱船隊投資」的題目。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已把海運納入,航商必須為受管航程的排放繳交歐盟排放配額(EUA),這筆錢再透過附加費、長約條款或運價談判,一路回到貨主身上。對出口物流部門而言,碳成本不再只是永續報告書裡那串範疇三(Scope 3,價值鏈間接排放)估算,而會變成每條歐洲航線、每個櫃型、每次改港與繞航都可能改動的報價欄位。
換句話說,高雄到鹿特丹的那個櫃子,即使貨主不是法規的直接義務人,也會透過航商定價實際承受歐盟碳價。這篇文章要回答的不是「海運會不會被收碳費」,而是這張新帳單長什麼樣、哪幾層制度疊在一起、以及台灣企業能在合約與盤查裡先控制哪些變數。
理解這張帳單,要先接受一個順序:區域制度跑在全球制度前面。EU ETS 海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適用,並採分階段繳交設計。航商在 2025 年繳交 2024 年排放的四成,2026 年繳交 2025 年排放的七成,2027 年以後須繳交前一年度受管排放的全額(歐盟 FAQ)。也就是說,2026 年正是負擔比例往上跳的一年,貨主在這一年感受到的附加費,本來就設計成比前一年更重。
第一個實務重點是:路徑比出貨國更重要。歐盟採旗國中立、以航程為基礎的設計,適用對象為 5,000 GT 以上的貨船與客船。歐盟港間航程與船舶在歐盟港內的排放納入全額,非歐盟港到歐盟港(或反向)的國際航程納入五成(歐盟 FAQ)。台灣到歐盟港口屬於後者,原則納管五成,但實務上要看實際停靠港與轉運安排。若貨物先到非歐盟轉運港、再由某段航程進入鹿特丹或漢堡,仍可能因最後進入歐盟港而觸發受管。只看提單上的目的地城市,會低估暴露。
航商依規定要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經查證的排放報告,並在 9 月 30 日前繳交對應 EUA(歐盟 FAQ)。貨主雖然不必自己進 Union Registry 買配額,但若合約沒寫清楚附加費計算口徑,等於默許航商單方面決定碳價、排放係數與櫃型分攤方式。
航商不會把 EU ETS 埋在損益表深處,市場會把它拆成可向客戶收取的附加費。長榮海運美國地區 2023 年的公開客戶通知就示範了做法,其列出的 EU Innovation Surcharge,美國往歐洲經濟區(EEA)目的地每 20 呎櫃 US$20、40 呎高櫃 US$40,EEA 往美國每 20 呎櫃 33 歐元、40 呎櫃 66 歐元(長榮公告)。這雖不是台灣到歐洲航線的完整價目,卻清楚說明附加費會被結構化、會依櫃型與航向分列。
這裡有個財會容易踩到的坑:自願性碳權不能拿來抵 EU ETS。歐盟明確要求航商繳交 EUA,碳權或其他憑證不能作為 EU ETS 的履約工具(歐盟 FAQ)。所以出口商若為了產品碳中和主張或客戶溝通另行購買自願性碳權,不該期待航商因此免收 ETS 附加費。這兩種支出應分開入帳:一個是供應鏈運輸成本,一個是企業自身的氣候聲明成本,混在一起會讓帳目與對外揭露都失真。
歐洲海運碳成本不只 EU ETS 一個來源。FuelEU Maritime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適用,要求停靠歐盟港口的 5,000 GT 以上船舶逐步降低船上能源的溫室氣體強度,目標從 2025 年較 2020 年基準降低 2%,逐步收緊到 2050 年降低 80%(歐盟 FuelEU)。簡化來看,EU ETS 是為排放買配額,FuelEU 是要求燃料組合變低碳,兩者都可能進運價,但成本來源不同。
這個差異會直接影響議價。若航商把所有項目合併成一筆「green surcharge」,採購部門很難判斷它究竟是 EUA 價格波動、低碳燃料溢價、港口岸電使用,還是傳統燃油附加費的變形。對出口商最實用的作法,是要求航商把 ETS 附加費、FuelEU 相關費用與傳統燃油附加費分列,並註明計算基礎、適用航線與重算頻率。合約若只寫「依航商公告」,就是把歐盟碳價與替代燃料成本的風險,整包交給供應商事後解釋。
FuelEU 也會改變「低碳運輸服務」的證明門檻。航商若主張以生質燃料、合成燃料或岸電減排,貨主不能只收一張行銷證書,還要確認減量是否符合可接受的燃料認證與鏈結文件。這對永續部門很關鍵:客戶若要求揭露運輸排放,單純買一個「綠色航運方案」並不自動等於能在產品碳足跡或範疇三扣減,方法學與憑證邊界要先對齊。
全球層面的 IMO(國際海事組織)淨零框架,目前還不是已生效的全球碳費。IMO MEPC 84 會議紀錄顯示,委員會成立會間工作小組處理各國關切,並預計在 MEPC 85 之後於 2026 年 12 月 4 日恢復第二次特別會議,但是否恢復仍待 MEPC 85 確認(IMO MEPC 84)。企業有理由把 IMO 視為未定案風險,卻沒有理由把它排除在長約與船隊轉型假設之外。
原因在於草案的價格訊號已經寫得很白。MEPC.403(83) 草案列出,2028 到 2030 年報告期間,Tier 1 remedial unit 初始價格為每噸 CO2e US$100,Tier 2 remedial unit 為每噸 CO2e US$380,且以 well-to-wake(燃料生命週期)口徑計算排放(MEPC.403(83))。這套制度是以燃料溫室氣體強度目標、分級合規費用與淨零基金組成的市場型設計,並非單一稅率的全球碳稅。台灣企業要抓的因此不是「IMO 會不會收碳稅」這種標語,而是 2028 年之後航商會不會把這兩層 remedial unit 的價格風險放進長約。
歐盟修法還留了一道壓力閥。EU ETS 指令規定,若 IMO 到 2028 年仍未採納符合條件的全球市場型措施,歐盟執委會須檢視是否把進出歐洲國際航程超過五成的排放納入(EU ETS 指令)。這使 IMO 的延後不等於成本消失,反而可能讓歐盟的區域制度繼續往外擴。跨到 2028 年的歐洲線合約,碳價條款不能只寫 EU ETS,還要預留 IMO 全球制度正式採納後的調整機制。
台灣對歐出口規模,足以讓海運碳成本成為管理議題而非備註欄。財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我國對「歐洲」出口 US$413 億,占出口 6.4%(財政部統計處)。但這裡的「歐洲」是財政部的地區分類口徑,並非 EU 或 EEA 的法規適用範圍。英國、瑞士、挪威、土耳其與 EU 成員國的碳定價制度並不相同,企業不能只用「歐洲營收占比」直接推估 EU ETS 暴露。
較可操作的盤點方式,是把出口資料從「客戶所在地」改成「目的港、轉運港與交貨條件」。貿易條件決定誰先付錢:若是 FOB、買方指定航商,台灣出口商可能不直接付附加費,但客戶仍可能把碳成本與範疇三資料要求回推到供應商;若是 CIF、DAP 或 DDP,航商附加費就更可能直接吃掉毛利。
台灣航商自己也已把這類風險寫進管理文件。陽明海運 2025 年年報揭露,公司已建置符合 ISO 14083 與 GLEC 標準的碳排放管理平台,並進行 EU 碳費支付機制所需的碳權採購與規劃;同一份年報也提到,航商因環境法規調整航速會推升營運成本並影響市場供需(陽明年報)。這說明碳成本已經不只在法遵部門流轉,而是進入了航速、排程、船隊與客戶資料服務。
值得把反對意見講清楚:有人不認為海運碳定價是有效的減碳工具,理由是短期它可能只變成航商附加費,未必立刻帶來低碳船舶或低碳燃料。這個批評站得住腳。IMO 第四次溫室氣體研究顯示,2018 年全球航運 CO2 排放為 10.56 億噸,占全球人為 CO2 排放的 2.89%,且國際航運的碳強度改善速度在 2015 年後放緩(IMO 第四次研究)。船隊更新、港口燃料基礎設施與低碳燃料供應,都不可能在一個合約年度內到位。
但短期是附加費,不代表企業可以忽略。碳價至少會改變三件事:航商的船隊投資排序、貨主的航商選擇,以及客戶對供應鏈排放資料的要求。當 EU ETS、FuelEU Maritime 與未來 IMO 制度同時存在,低碳航線服務會從形象商品逐漸變成合約選項。對台灣出口商來說,相不相信碳價能立即減排是一回事;能不能把價格公式、資料交付與責任邊界寫進合約,是另一個更可控的管理問題。
具體到談判桌,出口商至少要在物流合約裡釐清四件事。第一,價格來源是 EUA 現貨、期貨均價、月均價,還是航商自訂公告價。第二,排放係數是航商年度平均、航線平均、船舶實際數據,還是外部資料庫估算。第三,遇到改道、跳港、替代港或紅海繞航時是否重算碳費,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額外排放由誰負擔。第四,若客戶要求揭露範疇三運輸排放,航商提供的資料能否追溯到航次、船舶與方法學。
這些不只是議價細節,也會牽動財務預測。若 ETS 附加費隨 EUA 價格每月調整,出口商對歐洲客戶報價時就該有碳價調整條款;若對客戶是固定年度報價、對航商卻是浮動成本,毛利率會被夾在中間。較保守的作法,是在歐洲線報價內建碳價敏感度,用低、中、高 EUA 價格搭配不同航線排放係數測算每櫃成本,再決定是否向客戶保留調價權。
海運碳成本一旦進入報價,範疇三的資料品質就會被放大檢視。ISO 14083 提供運輸鏈溫室氣體的量化與報告標準,ISO 也指出 GLEC Framework 是這套標準的重要輸入,目的在讓全球物流排放有一致的計算與報告方法(ISO 14083)。若企業只用運費金額乘上排放係數,短期能填表,長期會遇到缺口:運費受供需與旺季影響、和實際排放不同步;繞航與慢速航行會改變航程排放、不一定即時反映在平均係數;而 book and claim 類低碳燃料方案的減量,必須確認能否歸屬到特定貨主與航線,否則只是市場型聲明。
較穩健的資料架構,是要求物流商交付三層資料。居前層是航程基本資料,含起訖港、轉運港、船名或服務線、櫃型與運輸距離。第二層是排放計算資料,含 well-to-wake 或 tank-to-wake 口徑、燃料係數、載重分攤方式與資料品質。第三層是查證或標準對齊資訊,含是否符合 ISO 14083、GLEC 或客戶指定方法。這三層若能進 ERP 或碳盤查系統,財會、供應鏈與永續部門才會看到同一張帳。
不是全程全額。台灣到歐盟港口屬於非歐盟港到歐盟港的國際航程,原則納入五成排放;船舶在歐盟港內的排放,以及歐盟港間航程,才納入全額(歐盟 FAQ)。實務上仍要看實際停靠港與轉運安排,不能只憑提單上的目的地城市判斷。
不能。歐盟要求航商繳交 EUA,碳權或其他憑證不能替代 EUA 作為履約工具(歐盟 FAQ)。企業另買的自願性碳權應視為自身氣候聲明或客戶溝通安排,和航商的 EUA 成本分開入帳,不要混為一筆。
不建議。IMO 草案雖未生效,但 MEPC.403(83) 已把 2028 到 2030 年 remedial unit 的初始價格寫到每噸 CO2e US$100 與 US$380 的層級,而歐盟這邊已經在收海運 EU ETS 成本(MEPC.403(83))。跨年度長約若沒有碳價調整條款,未來的爭議不會是「法規存不存在」,而是「新增成本誰吸收」。
台灣企業接下來該把海運碳成本放進三份文件,而不是等航商帳單寄來才處理。居前份是歐洲線報價模型,把 EU ETS、FuelEU Maritime、可能的 IMO remedial unit 各自列為情境變數。第二份是物流採購合約,要求航商揭露附加費計算口徑、EUA 價格來源、改道重算規則與資料交付格式。第三份是範疇三盤查作業程序,把 ISO 14083 或 GLEC 對齊、well-to-wake 或 tank-to-wake 口徑與查證狀態寫進資料要求。
這些工作都不必等 IMO 最終表決才開始。EU ETS 已經讓歐洲航線有了碳帳單,FuelEU Maritime 已經把低碳燃料成本推進航商營運,IMO 則把 2028 年後的全球價格訊號帶到合約視野裡。若企業還把碳費留在物流部門的備註欄,下一輪歐洲客戶議價時,問題就會從「附加費多少」變成「為什麼你的運輸排放和成本都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