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BAM 50 噸門檻後,2026 下半年出口商的罰則與資料檢查
2026.07.11

本文介紹台灣碳費制度下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邏輯與實務挑戰,幫助企業了解如何在一般費率 NT$300、優惠費率 B NT$100 及優惠費率 A NT$50 之間做出合理選擇。文章說明優惠費率 A 與 B 並非難易之分,而是對應兩套不同的減量路徑:前者以 2021 年為基準年按行業別削減率計算總量目標,後者以 2018 至 2022 年平均排放為基準拆分各排放型態分別達標。
碳費一般費率為每公噸 CO2e NT$300,優惠費率 A 為 NT$50,優惠費率 B 為 NT$100,並自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環境部碳費徵收費率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 25,000 公噸 CO2e 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及製造業,收費排放量以年排放量扣除 K 值後計算。
環境部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可依行業別指定削減率或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計算 2030 年目標年排放量,並分別對應優惠費率 A 與 B。
環境部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一般行業行業別路徑為 2030 年相對 2021 年削減 42%,鋼鐵業 25.2%,水泥業 22.3%,技術標竿路徑約 23%。
環境部碳費費率說明記者會簡報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原則上 3 個月內准駁,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60 日,事業每年 4 月 30 日前須提交執行進度報告。
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SBTi 近程準則要求若範疇三占總排放 40% 以上,須納入範疇三目標,且至少涵蓋 67% 的範疇三排放。
SBTi Corporate Near-Term Criteria V5.3.1SBTi 企業淨零標準要求長期目標至少涵蓋 95% 的範疇一與二,以及 90% 的範疇三排放。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1.3.1台積公司於 2025 年 4 月 22 日宣布依循 SBTi,規劃以 2025 年為基準年,在 2035 年前達成涵蓋範疇一至三的減排目標。
台積公司新聞稿環境部碳費平台已公開核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包含台灣康寧顯示玻璃、台灣美光、台積電先進封測廠等案件。
環境部碳費申報及收費管理平台2026.07.11
一家台灣製造業工廠,去年剛把碳盤查查驗做完,鬆了一口氣。但真正的成本分歧才要開始:同一座廠,明年繳的碳費可能是一般費率每公噸 NT$300,也可能是優惠費率 A 的 NT$50。差別不在盤查做得好不好,而在自主減量計畫能不能被核定,並且往後每一年都持續達標。
環境部公告一般費率為每公噸 CO2e NT$300,優惠費率 B 為 NT$100,優惠費率 A 為 NT$50,自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環境部碳費徵收費率)。這三個數字都還低於歐盟碳市場價格,但對台灣企業來說,第一個衝擊不是國際比較,而是同一座工廠在不同費率下,現金流會立刻分流。
碳費收費辦法規定,收費排放量為年排放量扣除 K 值後再乘以排放量調整係數,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的調整係數為 1,K 值為 25,000 公噸(碳費收費辦法)。
以一家非高碳洩漏風險的製造業場廠為例,年度排放量 100,000 公噸 CO2e,扣除 K 值後收費排放量為 75,000 公噸。用一般費率計算,每年碳費約 NT$2,250 萬;用優惠費率 B,約 NT$750 萬;用優惠費率 A,約 NT$375 萬。這不是報告書段落裡的語氣差別,而是財務長、廠務、採購與永續部門要共同承擔的年度預算差別。
這也是自主減量計畫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它不是把既有減碳專案整理成附件,也不是把企業原本的 2050 淨零宣示剪貼進政府表單。它要求企業把 2030 年目標年排放量、逐年減量措施、年度指定目標與證明文件放在同一條路徑上。只要其中一段無法被數據支撐,優惠費率就會變成申請書上的期待,而不是可入帳的成本假設。
制度的核心,是把 2030 年目標年排放量寫進計畫並接受年度查核。優惠費率 A 對應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優惠費率 B 對應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環境部費率說明列出,一般行業採行業別路徑時,2030 年須相對 2021 年基準年削減 42%;鋼鐵業為 25.2%,水泥業為 22.3%。技術標竿路徑則以 2018 至 2022 年平均為基準年,2030 年削減率約 23%,再依固定燃燒、製程、外購電力等排放型態拆分(碳費費率說明簡報)。
這代表 A 與 B 走的是兩套邏輯。A 更接近總量壓降:先確認基準年排放量,再套用行業別削減率,推估 2030 年可接受的排放上限。B 比較像技術改善:把固定燃燒、製程排放、外購電力與其他排放源拆開處理,讓不同排放型態各自對應指定削減率。
對有大量外購電力的電子業,外購電力排放係數、再生電力合約與用電成長會決定 A 路徑走不走得通;對有製程氣體的半導體與面板廠,削減設備、替代氣體與操作參數,才是申請書能不能成立的關鍵。
所以企業第一步不該問「哪個費率比較低」,而該問「哪個目標年排放量可以被承諾」。假設某工廠 2021 年排放量為 200,000 公噸 CO2e,套用一般行業 42% 削減率,2030 年目標年排放量會落在 116,000 公噸。若同一工廠 2018 至 2022 年平均排放為 170,000 公噸,依技術標竿路徑算出的目標排放量較高,B 雖然費率貴,卻可能更貼合既有的技術改造時程。反過來說,若企業已簽下長期再生電力合約、製程氣體削減設備也有明確投資案,A 的總量路徑才可能變成真正可落地的成本優勢。
很多熟悉國際揭露的企業會把指定目標理解成「就是科學基礎目標」,這是危險的簡化。指定目標的削減率確實參考科學基礎水準,但它不等於通過 SBTi(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的驗證,兩者的邊界完全不同。
SBTi 近程準則要求,範疇一與範疇二目標須涵蓋公司整體排放;若範疇三占範疇一、二、三總排放 40% 以上,近程目標須納入範疇三,且至少涵蓋 67% 的範疇三排放(SBTi 近程準則)。SBTi 淨零標準更要求長期目標至少涵蓋 95% 的範疇一與二,以及 90% 的範疇三(SBTi 淨零標準)。
台灣碳費鎖定的則是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合計達 25,000 公噸 CO2e 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與製造業(碳費收費辦法)。SBTi 看的是母公司、子公司與整條價值鏈,重點是企業整體減碳路徑是否與科學基礎水準一致;碳費優惠費率看的是台灣納管場廠,重點是該場廠能不能在 2030 年達到指定目標,並且每年提出執行進度供主管機關查核。
台積公司於 2025 年 4 月 22 日宣布依循 SBTi,規劃以 2025 年為基準年,在 2035 年以前達成涵蓋範疇一至三的減排目標(台積公司新聞稿)。這類公司層級承諾對供應鏈很重要,因為它會把客戶要求、採購規範與供應商減碳壓力往外推。但對碳費申請而言,企業仍要把這個上位策略拆回台灣各納管場廠:哪一座廠屬於徵收對象、哪一年的排放量可作為基準、哪一項減量措施由哪個部門執行、哪一張憑證可以證明排放量下降。
這個邊界差距會逼企業重新分工。永續部門握有 SBTi、CDP、TCFD 或客戶問卷的框架,廠務與製程單位才知道設備汰換、燃料替代與製程氣體回收能否如期完成,財務部門則要判斷優惠費率差額是否足以支持資本支出。三者若沒有在申請前對齊,自主減量計畫很容易變成一份漂亮但不可查核的文件。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要求,環境部受理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原則上 3 個月內准駁;資料不合規定者可要求補正,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60 日(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這個時程對大型製造業並不寬裕,因為申請、補件、跨部門確認與董事會或投資審議流程,都會擠在同一個會計年度。而真正決定計畫成敗的,是四個容易被低估的環節。
基準年的選擇。 優惠費率 A 使用 2021 年經盤查登錄及查驗後的排放量;優惠費率 B 使用 2018 至 2022 年查驗後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如果企業在 2021 年剛好因景氣、疫情、停線或產品組合變動導致產能偏低,A 的基準年就會過低,2030 年目標變得極難承諾。若 2018 至 2022 年資料不完整,或盤查邊界後來因法規變更而改變,B 的平均基準也要重新說明。
擴產帶來的張力。 許多台灣出口製造業不是在穩定產能下減碳,而是在擴產、轉單、客戶要求提升與電力需求上升的狀態下減碳。2030 年前若新廠、新產線或新製程投產,總量目標會與營收成長正面衝突。企業若只把已完成的節能專案列入計畫,很可能低估 2027 至 2030 年的排放缺口。比較可行的寫法,是先把新增產能的排放量估出來,再逐項說明能源效率、低碳燃料、製程氣體削減、再生電力採購與操作改善能抵掉多少。
證明文件的顆粒度。 主管機關要看的不是願景,而是逐年措施能否驗證。再生電力要有合約、憑證或用電資料;設備汰換要有投資案、完工時程與運轉紀錄;製程改善要有操作參數與排放係數變化;燃料替代要有採購與使用量資料。若減量措施只寫「導入高效率設備」或「提升能源管理」,卻沒有對應的年度排放量效果,補正風險會很高。
每年的查核。 事業每年 4 月 30 日前須提交前一年度執行進度報告,環境部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查核;未達年度或目標年指定目標者,該年度改以一般費率計算(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這使企業不能只為第一次核定寫計畫。對法遵主管而言,真正的風險不是第一年送件,而是第二年、第三年被追問某項措施為何延後,或某項排放下降是否真的來自計畫內的措施。
企業最需要做的,不是先選 A 或 B,而是同時建立兩套基準年試算。A 的試算從 2021 年排放量出發,套用行業別指定削減率,直接推回 2030 年目標年排放量。B 的試算要把 2018 至 2022 年的固定燃燒、製程、外購電力、移動燃燒與逸散排放拆開,再依技術標竿計算各排放源的目標值(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這個試算會揭露一個常見盲點:企業平常做碳盤查,往往只關心總排放量有沒有查驗完成,但優惠費率申請要求企業把排放量變成一條可管理的路徑。一座工廠的總排放量下降,可能來自產量下降、產品組合改變、外購電力排放係數變動,也可能來自真正的設備改善。若企業拆不出原因,就很難證明計畫措施與排放下降之間有因果關係,年度查核時容易失分。
試算也要提前納入費率情境。假設一家工廠收費排放量為 300,000 公噸,用一般費率年度碳費為 NT$9,000 萬;通過優惠費率 B 為 NT$3,000 萬;通過優惠費率 A 為 NT$1,500 萬。看似 A 最有吸引力,但若為了達到 A,需要提前汰換尚未折舊完的設備,或簽下成本顯著較高的電力合約,企業就必須把碳費節省額、資本支出、營運成本與客戶減碳要求一起放進決策。優惠費率不是單純的法遵選項,它會改變設備投資的排序。
有人會質疑把優惠費率 A 設到 NT$50 過低。理由是高排放事業若取得核定計畫,又屬高碳洩漏風險,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為 0.2,實際碳價訊號可能被稀釋得很弱(碳費收費辦法)。環境部費率簡報也估算,不同碳費情境對 GDP 與 CPI 的影響分別約 0.009% 至 0.12%、0.006% 至 0.08%(碳費費率說明簡報)。從減碳誘因看,這樣的設計可能讓部分企業把優惠費率當成一道降低支出的申請程序,而不是改變投資決策的價格訊號。
另一方的理由也不能忽略。台灣碳費第一階段同時扛兩個任務:建立企業付費習慣,並要求高排放事業提出可查核的 2030 減量路徑。若第一階段費率過高,企業可能把管理資源放在繳費、成本轉嫁或短期抵換,而不是把資本支出導向長期減量。優惠費率的設計邏輯,是用較低費率換取事前承諾與事後查核,關鍵因此不只在名目費率高低,也在審查能否要求企業說清楚每一項措施的投資、時程、排放量效果與證明文件。
對企業而言,這場爭議最後會落在內部治理。若董事會只看到 NT$50 或 NT$100 的費率差,就會低估達標失敗後回到一般費率的風險;若永續部門只盯著計畫送件時程,就會低估廠務端在施工、停機、驗收與運轉上的實體限制。比較穩健的做法,是把優惠費率當成一個有條件的成本假設:只有在年度目標、投資案與查核文件都能同步成立時,才把節省的碳費放進財務預測。
環境部碳費平台已公開核定的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可見台灣康寧顯示玻璃、台灣美光、台積電先進封測廠等案件(自主減量計畫公開資訊)。這給企業的訊號很直接:自主減量計畫已經不是抽象制度,而是正在形成可比較的申請實務。在正式送件前,企業應該先完成三份底稿。
居前份是場廠邊界底稿,列出所有可能達 25,000 公噸 CO2e 門檻的廠場、管制編號、2021 年排放量、2018 至 2022 年平均排放量,並拆分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間接排放。目的是避免集團層級的排放資料與法規納管邊界混在一起。對有多座廠區的企業,同一家公司可能有的場廠適合走 A、有的只能先走 B,不能用一個集團平均數處理所有申請。
第二份是 2030 路徑底稿。企業應同時算出 A 與 B 的目標年排放量,並把已核准、待核准與尚未有預算的減量措施分開。這份底稿不能只有年度排放數字,還要標出每項措施的完成年度、預估減量、負責單位與證明文件。若某項措施要到 2029 年才完工,就得說明 2025 至 2028 年如何達年度指定目標;若某項措施仰賴再生電力,就要確認合約供電年度與憑證取得時點。
第三份是財務與風險底稿,把一般費率、優惠費率 A、優惠費率 B、高碳洩漏風險調整係數、減量投資與達標失敗回補風險放進同一個情境模型。用途是讓董事會看見優惠費率不是免費選項:若承諾 A 卻無法達成年度指定目標,回到一般費率的差額可能抵消原本預期的節省;若選 B,費率雖高,但審查與執行風險相對可控。
要。SBTi 是公司層級的自願目標驗證,碳費優惠費率是台灣法規下的場廠申請與查核機制,兩者不能互相取代(SBTi 企業淨零、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把 SBTi 路徑當上位策略,但仍要把台灣納管場廠拆出來,分別計算基準年、2030 目標與年度措施。集團目標即使涵蓋範疇三,碳費申請主要仍處理場廠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邊界不同,文件也不同。
有差。管理辦法規定,6 月 30 日前申請者,申請當年度及計畫執行期間可適用優惠費率;7 月 1 日以後申請者,自次一年度起適用(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送件日期會直接影響當年度碳費成本。若企業還需要董事會核准投資案、補齊盤查資料或取得供應商文件,應該倒推內部截止日,而不是只盯主管機關的截止日。
不能只靠單一工具。碳費收費辦法允許一定條件下用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但自主減量計畫仍要達年度指定目標;SBTi 近程準則也不允許以碳權作為近程目標的減量成果(碳費收費辦法、SBTi 近程準則)。綠電可以降低外購電力間接排放,碳權可能影響收費排放量,但兩者都不能取代製程改善、能源效率與年度查核文件。把單一採購工具當成全部解方,申請時仍會卡在目標年排放量與措施證明。
自主減量計畫真正考驗的,不是企業願不願意減碳,而是能不能把減碳寫成一條逐年可查核、每項措施都有投資案與證明文件的路徑。對多數仍在準備資料的企業,現在最該做的不是急著決定追求最低的 NT$50,而是把 A 與 B 都試算一遍,先攤開資料缺口與投資缺口,再判斷自己是要爭取最低費率,還是先取得一條較穩健、每年守得住的技術標竿路徑。畢竟達標失敗那一年,費率會直接跳回 NT$300。